淮北市信访局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淮北市信访局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淮北市信访局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本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三)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单位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
(一)淮北市人民政府网站中本单位政务公开栏目;
(二)本单位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栏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四)档案室;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
第九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本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及时、准确。本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信访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纪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淮北市信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