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评查费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评查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信访事项听证、评议、评查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安徽省信访工作专家库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北市辖区范围内,责任单位因处理信访事项工作需要,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听证评议员开展信访事项听证、评议、评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评议、评查费是指根据听证、评议、评查员提供评议服务,应支付给听证、评议、评查员个人的工作补助。组织听证、评议、评查工作的单位,本单位人员参加上述工作不得领取工作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需要听证、评议、评查员参与的工作:
(一)召开信访事项听证会、评议会;
(二)开展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会商论证;
(三)开展信访事项办理质量评查;
(四)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五条 听证、评议、评查费发放标准:
邀请听证、评议、评查员开展现场听证、评议、评查工作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与适当的工作补助。
第六条 听证、评议、评查费发放程序:
听证、评议、评查结束后,听证、评议、评查员需签字确认,并向组织单位提供个人银行账号。
组织单位根据信访事项听证、评议、评查员签到确认表,听证、评议、评查员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按有关财务规定以转账方式发放。
组织单位根据听证、评议、评查费实际发放数额、相关依据登记入账。
第七条 听证、评议、评查所需费用由组织听证、评议、评查工作的机关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